第一条 标的、数量,价款及交(提)货时间。
第二条 质量标准: 按 国家标准执行,没有国家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。
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,负责的条件及期限,按国家标准产品保修手册执行。
第四条 包装标准,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,1、包装标准应满足JB/ZQ4286-86 ,《包装通用技术条件》,供方应为其供货设备提供满足,运输和较长时间储存要求的包装,包装物不回收。
2、未包装或包装不当,造成产品损坏、缺件,质量下降等其它产品质量事故,出卖方应承担责任并及时给予解决。
第五条 , 随机的必备品、配件,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,使用说明书、保修手册、门钥匙 。
第六条 ,标的物所有权自货款结清时起转移,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的,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。
第七条 ,交(提)货方式、地点,货款结清后运至辽宁省,营口市大石桥市石硼峪 村 。
第八条 ,交(提)货时间,预付款到后20天内交货,每延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500元。
第九条 ,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, 汽车运输 ;费用由出卖人承担。
第十条 ,
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, 出卖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 并培训一名操作工 。
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,预付30%(即24000元整)排产,提货付65%即(52000元),余5%即(4000元整),指导安装调试完毕后壹年内付清。到货3月不调试视为调试合格。质保期一年内如有故障24小时内免,费提供方案解决或48小时之内到,达设备现场予以解决,未能及时解决买受人有权,聘用第三方维修解决,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支付,终身提供技术支持。
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,按《合同法》执行。
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,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,协商或调解不成的,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。
(一)提交 原告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,(二)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,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。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。
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, 无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