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1.1 提供的技术资料,相关要求
投标方在合同签订后,须向招标方提供建设工程,实施的基础技术资料,其中影响到施工图设计,的资料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交,其他的技术资料,如操作手册、使用指南,维修指南和服务手册应于到,货验收时一并交给招标单位。
1.1 技术服务
1.1.1 现场服务
1.1.1.1 接到招标方通知,后2个自然日内,投标方应派有经验的工程,师到现场指导安装及,配合试运和调试工作。设备到货到设备安装完成期间,每天安排符合要求,的有经验的督导工程师到现场指导,安装及配合试运行和调试工作。施工时间一般为8:00~20:00,投标方报价时需考虑,因实际需要可能的加班情况。
1.1.1.2 投标人应负责在,建设工地现场进行所供,设备的指导安装,调试直至该设备验收合格,交付使用。
1.1.1.3 当设备出现故障,或不能满足操作要求时,投标方应及时派技术,人员排除故障。
1.1.1.4 当设备需要,维修或更换部件时,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的,要求派有经验的工程师,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。
1.1.2培训
1.1.2.1 投标方应派,工程师到招标方指定地点,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。
1.1.2.2 投标人应负责对用户使用,操作、维修、保养人员免费进行培训,(并提供安装使用,维护说明书)。
1.1.2.3 投标方应提供,培训计划给招标方确认。
1.1.2.4 培训计划应对设备安装,操作、维护等培训内容,培训时间进行说明。
1.1.2.5 本项目所涉及的,所有培训均由投标人免费提供。(本条不可偏离)。
1.2验收合格条件
1) 试运行时,各项性能满足标书要求。
2) 调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,已被解决并得到现场工程师,满意和招标方认可。
3) 已提供了合同范围内,的全部货物和资料。
4) 设备在交付招标方使用前,已经招标方及相关行招标,方管部门验收通过。
5) 符合国家施工,验收规范要求。
1.3售后服务
1) 若设备产地位于境外,投标方在货物清,关和商检过程中,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,和招标方的要求,提供货物单据,证明材料等文件,配合投标方办理通关商检。
2) 投标人应在北京市内,设立常驻维修机构,处理所有报修服务,该服务必须是24小时提供的,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,并必须连续进行维修,直至故障排除并完全恢复,正常运转为止。该维修机构须备有足够的零备件,以满足招标人的维修需要。
3) 投标人应为设备整机,提供为期24个月的免费保修,从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(本条不可偏离)
4) 免费保修包括对所提供,设备的系统常规检查、调校等内容。当由于设备本身质量,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,投标人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。(本条不可偏离)
5) 在免费保修期结束时,须由专业工程师对所提供的,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试和检查,任何缺陷必须由投标人免费修理,并得到招标方代表认可。
6) 在质保期内,当设备出现故障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时,投标方应按招标方要求排除故障,直到招标方满意为止。
7) 在质保期内,投标方负责对招标方提出,的质量异疑做出书面明确答复。确属质量问题时,投标方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,且负责免费更换。并相应延长其质保期。
1.4保证与担保
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,设备在寿命期内不出现设计,材料和制造工艺的缺陷。若在质保期间有任何上述缺陷,投标方应免费进行必要的更换和维修。在质保期内,如果出现任何缺陷或故障,投标方应免费提供更换,维修和装运以及现场劳务服务。保证期应从货物离港之日算,起18个月或货物到达目的港之,日算起12个月,以先到为准。
质保期应从终验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。